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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知识] 湖北宜昌市附加费征收情况介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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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8-26 16: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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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附加费征收的第七阶段,也就是最后一个阶段,从1998年2月下旬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

1998年1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鄂价费字[1998]5号)《关于降低全省邮电开发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给据邮件开发费统一降低为0.20元/件,其中,武汉市为0.10元。并明确要求从1998年2月1日零时执行,宣布以前有关邮电开发费的所有文件同时废止。

宜昌市物价局和邮电局也发了相关文件(待查),但从实际情况看,宜昌市城区最后一次调整附加费征收标准后,并没有按省规定时间起征,从1998年2月1日的实寄包单、2月4日、2月13日的汇款收据来看,收据上附加费的戳记仍为“附加费伍角”而3月份以后的单据,附加费戳记均为“附加费贰角”,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收集实寄品证据,来确定“给据邮件附加费每件贰角”的起征时间。

在最后的征收阶段,市各邮政营业单位的处理方式仍是使用附加费戳记加盖给据邮件的收据。

市各邮政营业单位按要求刻制了一种“附加费贰角”戳记,胶质,尺寸为37mm*8mm,启用时间待定。最后阶段的附加费戳记有了一些变化,除了正常的戳记外,增加了两款新的戳记:

1、福绥路邮政营业处函件台为特快专递邮件专门刻制使用了一种专用附加费戳记,胶质,尺寸为38mm*12mm,戳上文字为上下两排,上排为:“特快封单2.50”,下排为:“附加费0.20”;

2、福绥路邮政营业处汇兑台为汇款刻制使用的戳记为“附加费0.20元”,金额为小写阿拉伯数字,打破了一贯的常规。

1999年2月20日,湖北省邮政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鄂邮局发[1999]22号)《关于邮政资费调整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的相关文件要求,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邮政资费调整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新资费执行之日起,所有邮政附加费一律取消。

宜昌市按要求结束了附加费的征收,历时十年零七个的附加费征收在宜昌市城区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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