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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附加费征收的第四阶段,从1993年1月1日起至1993年9月4日止。 当(宜市价费[1992]158号)文件刚刚付诸实施仅几天,市邮电局就收到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三部门联文(鄂价费字[1992]265号)《关于开征邮政建设开发费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邮电附加费可以保留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征邮政建设开发费,征收范围和标准为:给据邮件每件0.30元,印刷品每500克0.30元,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邮电局接省三部门联文后,立即下发了(宜邮传[1992]128号)文件,明确通知给据邮件附加费合并执行省、市文件,每件收取0.50元,印刷品附加费的收取执行省文件,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时间仓促,市各邮政营业单位按要求刻制了“附加费伍角”戳记一种,胶质,尺寸为40mm*10mm,启用时间为1993年1月1日。 随后宜昌市邮电局印制了第三版三种附加费收据,收据全称为“邮政通信建设开发费”,仍为两联式,白纸印刷,金额分别为叁角、伍角和叁元。收据的存根联和收据联上均印有大写的金额、流水号和日戳框,收据上的流水号均为红色印刷,金额叁角的收据上其它文字为黑色印刷,金额伍角的收据上其它文字为天蓝色印刷,金额叁元的收据上其它文字为草绿色印刷。收据尺寸为130mm *40mm,启用时间为1993年6月。 在这一阶段内,市各邮政营业单位处理方式主要使用附戳加盖给据邮件收据为主,从调整首日就是如此;第三版附加费收据因印刷等原因,使用时间较晚,而且经常是用户索要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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