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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2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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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95年公共部门的平均赤字占GDP的比率为11.16%,其中通过银行部门融资占GDP的比重达到7.09%。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时四大国有银行已积累了规模巨大的不良资产,金融安全问题格外严峻。如果继续将银行贷款财政化使用,国有银行就将被拖垮。因此从1997年开始,中央政府启动了改革成本向股票市场中产阶层转移的社会化分摊过程。通过重组、上市和产权转让,国有资本得以收缩战线,完成了战略调整和整体盈利。截至2006年,(除农业银行(2.67,-0.04,-1.48%)外)国有银行经过不良资产剥离、存贷款利差补贴、央行再贷款、财政注资、外汇储备注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举措,完成了资产重组和上市融资的全过程,银行业整体稳健指标达到国际水平,盈利已是2004年的10倍。
在股票发行融资方面,政府通过额度管理维持相对高的发行市盈率(即融资的低成本),并通过发行审批制度将低成本融资特权分配给特定产业和国有企业。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为国有股权带来了升值和变现的便利。至此,改革成本社会化分摊过程已全面完成。
2006年以来的第三阶段由于未能及时推进改革,市场功能的性质发生变化,从财政功能转变成财富转移功能,出现较为普遍的中小投资者财富向特殊利益集团转移的倾向性问题。
2006年曾经是行政审批和低成本融资政策退出的最佳时机。一是改革成本社会化分摊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财政职能的退出、市场功能的生成要求政府转变立场,并通过制度变革建立起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二是2005年市场平均市盈率降到股市建立以来的最低点。市场平均市盈率越低退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冲击越小,成本越低,因而成功的概率也越大。三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股票的供给量以维持市场高市盈率,客观上为成本极为低廉的大小非高价减持创造条件,导致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财富再分配,有失社会公平和正义。
改革陷入误区:发行审批制度下的新股询价制度
在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证监会主导的发行制度改革举措也时有推出。
1993~1998年股票发行采取固定定价制度,证监会规定发行市盈率在13~16倍之间。实际的年均发行市盈率在14~15倍之间。1999~2001年10月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开始市场化,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参与新股定价。新股发行价出现大幅度上升。鉴于发行价上升过快,证监会在2001年11月~2004年实施发行市盈率上限不得超过20倍的规定,并将之前由地方政府推荐上市公司的做法改为由券商推荐的通道制。
2005年开始,新股定价实施市场化的询价制,发行市盈率不再受限制,并逐年走高,除2007年之外的历年新股发行市盈率都高于二级市场的年均市盈率。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新股年均发行市盈率分别是53倍和59倍,是当年市场平均市盈率的2.3倍和2.5倍。新股首日涨幅在20%~200%之间。这意味着不论是一级还是二级市场买入新股并持有都将全面亏损。
证监会为何要推行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直接原因也许是市场爆炒新股致使首日涨幅过高。与其让一二级市场套利者获取暴利不如让上市公司得到更多资金用于生产性投资。但是发行价的提高并没有消除新股炒作。表面看,首日溢价高低似乎与发行价高低相关。但更为直接的原因在于部分机构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有上市交易的锁定期,因此新股上市流通盘小,上方没有套牢筹码压力,便于炒作和拉高。
炒作新股和小盘股是中国股票市场的顽疾,原因不在于发行价高低,不在于投资者的非理性和投机性,而在于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市场没有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在股票供给受到限制的发行审批制度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法律制度有效保护的背景下,发行定价的市场化必定是发行价格的暴涨,这对市场发展有害无益:其一,发行价暴涨等同于股票融资特许权价值的急剧上升,由此导致日益严重的金融腐败和封口费等衍生敲诈行为;其二,超募严重,导致资本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大规模超募资金被上市公司用于还贷、购买理财产品、买房置地或现金分红。其三,存量财富集中向特殊利益集团转移,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和严重的社会不公。其四,竭泽而渔,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崩溃,市场融资功能瘫痪。
由此可见,在重大制度安排缺乏实质性变革的背景下引入成熟市场的定价技术,或者以技术性修补替代实质性变革,其结果事与愿违,甚至与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股票市场制度变革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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